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范、公開透明、服務高效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持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著力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質量,著力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機制,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行目錄管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資源共享;電子化交易全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實現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在此基礎上,再經過一段時間努力,公共資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學高效,交易活動規范有序,效率和效益進一步提升,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和查處力度明顯加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運行,市場主體獲得感進一步增強。
二、工作任務
(一)制定公布交易目錄。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將我省應該或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納入目錄清單,制定公布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二)拓展平臺覆蓋范圍。在政府主導下,進一步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快推進目錄清單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做到“平臺之外無交易”。堅持能不新設就不新設,盡可能依托現有平臺滿足各類交易服務需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對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特許經營權,農村集體產權等資產股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環境權,要健全出讓或轉讓規則,引入招標投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價格機制,促進公共資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政府國資委、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配合)
(四)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強制要求在當地投資、人員業績核備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性條件實行地方保護或行業壟斷。(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五)促進資源跨區域交易。統籌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資源,加快推進遠程異地評標、評審常態化,促進優質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逐步推進市場主體跨市州自主選擇平臺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跨省域合作。(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六)健全平臺電子系統。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建設,明確交易、服務、監督等各子系統功能定位,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同步規范、建設、使用信息基礎設施,完善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七)優化平臺服務功能。充分發揮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作用,互聯各級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加快推進電子檔案管理,匯集、共享和發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為各級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綜合技術支撐,并向行政監督部門、紀委監委、審計部門開放數據接口,并提供信息數據和相關資料。(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八)促進互認共享。按照標準規范搭建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數字證書(CA)互認共享平臺,實現“一個窗口辦理、一個證書通用、一個平臺共享、一個標準規范”。積極推動電子營業執照、電子擔保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應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九)完善專家管理機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補充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健全專家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十)強化公共服務定位。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突出公共服務職能,不斷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積極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為宏觀經濟決策、優化營商環境、規范交易市場提供支撐。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監管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不得將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及用于商業用途。(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負責)
(十一)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進一步深化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簡交易環節、簡化交易流程、壓縮辦理時限,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十二)推廣多業務合并申請。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現場辦理;凡是能夠在線獲取的市場主體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以紙質方式重復提供。依托政務服務網,推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資料“一次收集、統一管理、及時更新、反復使用”,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比例。(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十三)實施協同監管。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試行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加強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促進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十四)制定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各司其職、互相協調、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據法律法規和工作職責,形成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十五)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接受、轉辦、反饋機制,各級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核實、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信息及時反饋至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系統,依法予以公開,實現部門協同執法、案件限時辦結、結果主動反饋。(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配合)
(十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誰批準、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依據信息公開目錄標準,及時向社會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十七)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標準,制定出臺我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管理、運用制度。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及時記錄交易過程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發現失信行為應當妥善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并及時轉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實現全省范圍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配合)
(十八)實施信用監管。強化對各類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運用,把市場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信息歸集到信用中國(甘肅),作為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十九)開展智慧監管。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見證系統、大數據平臺等軟件系統,實行市場主體、中介機構和交易全過程信息的全面記錄和實時交互,及時在線下達監管指令,確保交易記錄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測分析,及時發現并自動預警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監督執法力度,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二十)強化平臺管理。制定出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對評標(評審)專家、招標人和代理機構進行評價,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評標專家、招標人和代理機構進行管理的重要依據。(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負責;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二十一)加強信息安全制度建設。根據國家信息安全標準加快構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網絡信息安全管理辦法,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二十二)清理制度規則。做好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對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進行清理,并將清理過程和結果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并向社會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提高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水平。各市州政府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強化對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指導和規范運行的保障。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業務培訓,督促任務落實。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要加強對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業務的指導。
(二)嚴格督促落實。將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定期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通報有關情況,加強指導協調,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和創新做法。要加強監督,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對推進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進行通報,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
【以上內容出自《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有關意見和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9〕107號)(2019年12月2日發布)】